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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購稅法將實施:注意政策合規(guī)申報納稅
5月23日,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發(fā)布了《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,以下簡稱71號公告)。作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》的配套文件,71號公告對計稅依據(jù)、組成計稅價格、自產(chǎn)自用、銷售退回等方面做了進一步明確。
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。與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比,車輛購置稅法和71號公告在應稅車輛范圍以及計稅價格等方面有不少重要變化。筆者提醒相關納稅人,應關注政策變化,把握政策細節(jié),防范稅務合規(guī)風險。
哪些車輛屬于車輛購置稅免稅范圍?對此,71號公告作了明確規(guī)定。
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規(guī)定,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èi)購置汽車、有軌電車、汽車掛車、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(以下統(tǒng)稱應稅車輛)的單位和個人。
對此,71號公告第一條明確,地鐵、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,裝載機、平地機、挖掘機、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,以及起重機(吊車)、叉車、電動摩托車,不屬于應稅車輛。
71號公告還明確了免征情況下,具體城市公交企業(yè)的定義。
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規(guī)定,5種情況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:
(1)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、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;
(2)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;
(3)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;
(4)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(yè)車輛;
(5)城市公交企業(yè)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。
71號公告發(fā)布之前,不少納稅人對“城市公交企業(yè)”如何界定存在困惑。對此,71號公告第五條明確,城市公交企業(yè),指由縣級以上(含縣級)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,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(jīng)營資格,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,并納入《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(yè)名錄》的企業(yè)。
同時,71號公告也明確了可以免稅的公共汽電車輛的概念——公共汽電車輛為按規(guī)定的線路、站點票價營運,用于公共交通服務,為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車輛,具體包括公共汽車、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。
71號公告將納稅人購買、進口、自產(chǎn)自用應稅車輛的具體計稅價格進行了明確。
總體來說,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,依據(jù)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,需要注意的是,計稅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。
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,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,不包括在境內(nèi)購買的進口車輛。
納稅人自產(chǎn)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,按照同類應稅車輛(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)的銷售價格確定,不包括增值稅稅款;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,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。組成計稅價格=成本×(1+成本利潤率)。
舉例來說,甲企業(yè)生產(chǎn)、銷售汽車,不含增值稅市場價為10萬元/輛,成本為7萬元/輛。如果甲企業(yè)自產(chǎn)自用的車輛,應該繳納車輛購置稅=10×10%=1(萬元);如果該車沒有同類型車銷售價格,假定成本利潤率是15%,則按照組成計算價格計算,甲公司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=7×(1+15%)×10%=0.805(萬元)。
71號公告還進一步明確了因轉讓等原因不再免稅的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、應納稅額;退回車輛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等具體細則。
71號公告第七條規(guī)定,已經(jīng)辦理免稅、減稅手續(xù)的車輛因轉讓、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、減稅范圍的,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(fā)生之日。應納稅額=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×(1-使用年限×10%)×10%-已納稅額。
舉例來說,乙城市公交企業(yè)2019年7月1日購進一輛營運公共汽車,不含增值稅市場價為20萬元,預計可使用年限為10年。2021年8月1日,由于車輛更新,乙企業(yè)將已使用2年1個月的車輛賣給丙個體戶。那么,8月1日,丙個體戶在辦理過戶交易時,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=20×(1-2×10%)×10%=1.6(萬元)。
需要注意的是,發(fā)生轉讓行為的,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;未發(fā)生轉讓行為的,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。
同時,考慮到實務中有退回車輛的情況,71號公告規(guī)定,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(chǎn)或銷售企業(yè),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,應退稅額=已納稅額×(1-使用年限×10%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