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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警收黑錢放行被扣車輛 被判緩刑
深圳鹽田區(qū)法院一審認定構(gòu)成受賄罪,因如實交代及退贓獲輕判
新快報訊 記者張國鋒 通訊員黃玉財報道 發(fā)生在深圳的交警收黑錢放行違法車輛昨日作出一審判決,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緩刑。
深圳鹽田區(qū)法院查明,2013年12月25日凌晨,深圳市公安局公路巡邏民警支隊同樂高速公路大隊(下稱同樂交警大隊)一中隊暫扣涉嫌超載的某貨車至同樂交警大隊扣車場,并且將該車輛行駛證交至同樂交警大隊違例辦。當日上午,該車車主陳某鋒通過其老鄉(xiāng)找曾在同樂交警大隊實習(xí)的被告人李某峰幫忙。李某峰后找被告人吳某幫忙,吳某同意并商定收取1.8萬元費用,并允諾從中分給李某峰4000元。李某峰私下向陳某鋒收取了2.1萬元費用。
26日下午2時許,被告人吳某從違例辦工作人員處將尚未錄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統(tǒng)的行駛證拿走,并將貨車放行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吳某、李某峰利用吳某是交警大隊民警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(wù)上的行為,為請托人違規(guī)放行被扣車輛,收受他人錢財,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(gòu)成受賄罪??紤]到被告人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且有退贓情節(jié),對其予以從輕處罰。被告人李某峰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,予以減輕處罰;同時,李某峰具有自首情節(jié)并積極退贓,予以從輕處罰。
鹽田區(qū)法院作出如下一審判決:被告人吳某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;被告人李某峰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。